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气体消防灭火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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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用户在安装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后,没有定期检查的观念,七氟丙烷钢瓶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压力不足、瓶体泄漏、瓶体腐蚀等诸多问题。确保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为防止消防安全事故,必须定期检查七氟丙烷钢瓶的充装情况。新发布的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明确指出:
91定期检查的含义
气瓶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的合格验证活动。。某段时间。
92基本要求
(一)检验机构必须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认可,并接受市场监督部门的检查;
(二)检验机构按照批准的检验范围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检验人员取得气瓶检验入职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取得相应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三)检查前必须确认气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消防要求进行回收和处置,确保检查工作安全;
(四)对气瓶、气瓶阀门进行逐一检验,对超过设计寿命的气瓶阀门在下次检验日前更换,及时、如实填写检验记录,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5)滚筒表面的颜色标记、检验机构名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检验标志等。用······覆盖;
(六)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作业,消除其使用功能;
(七)气瓶检验机构根据充装、使用单位的申请,对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气瓶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八)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必须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并上传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数据也由用户上传。
93定期检查周期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应按表9-1执行。气瓶(不含车用气瓶)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从气瓶生产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从使用登记日起计算。气瓶,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差值不得超过间隔1个定期检验周期。
对已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检验的自有气瓶,在定期检验周期内,充装单位已为每瓶购买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能够履行维护职责的,充装单位可以根据气瓶的安全状况确定定期检查周期,或者在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后进行安全评估,但气瓶的实际使用寿命不能超过安全评估12年。
检验机构可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如果在低温绝热气瓶检查过程中发现气瓶绝热性能存在问题,用户应:立即将气瓶送至有适当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
94异常情况的监控
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定期检查:
(1)严重腐蚀、损坏或者对其安全性、可靠性产生怀疑的;
(二)入库或者退役后投入使用超过1个检验周期的;
(三)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的;
(四)本标准要求气瓶定期事前检验以及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事前检验的其他情形。
95报废气瓶的处理
气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气瓶、气瓶阀的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寿命的;
(二)车辆所属气瓶随报废车辆一起报废,出租车使用车辆所属压缩天然气瓶使用年限达到8年;
(3)低温绝热气瓶绝热性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法修复。
对使用价值仍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气瓶,产权单位指定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给予延长使用寿命。满意的。。检查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估时,将进行气瓶压力试验。对安全评价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注明“安全评价合格”字样和检验机构名称。
96气瓶检验前的处理
气瓶定期检查前,必须对气瓶内的残留液体和残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置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盛装有毒、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液体和残余气体,将进行回收处理,进行环保处理,不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2)确认气瓶内压力已降至零后,即可拆下气瓶阀门;
(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更换;无实心瓶体的内部应采用蒸汽清洗或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降低瓶体材料性能、不损坏电子识别标志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97检验项目及要求
(一)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项目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U的规定,检验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定期对气瓶进行一一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过焊接、修理、修理、拆卸或更新的气瓶或气瓶阀门是由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的。钢瓶阀门制造商将被废弃。;
(三)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气瓶阀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否则予以报废;
(4)直到下一个检查周期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例如气瓶泄漏、损坏或下次检查日期超过适用的阀门或爆破片装置)。气瓶阀门的设计使用寿命等),更换时,检验机构或者收费单位不得修理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或者更换阀门内件。
98检查记录和报告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并对检验合格或报废的气瓶立即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五)。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将准确、准确、可追溯。
99消除函数处理的使用
(一)应当采用破坏性处理、破碎、拆卸瓶体等不可修复的方法,消除报废气瓶的使用功能;
(二)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处理单位,将处理后的气瓶一一记录,并将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通知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单位。每年都有气瓶。
910禁止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理、改造后销售和使用废旧气瓶(含气瓶配件);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钻孔、破坏瓶口螺纹的方法来消除报废气瓶的使用功能;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将报废气瓶出售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注: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本规定环境温度-40℃~60℃(注1-1)、公称容积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02MPa~70MPa(表压,以下同),与压力的乘积体积大于或等于10MPa·L,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和标准沸点60℃以下大于或等于: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填充气瓶和液体气瓶堆放装置(注1)-3);
(二)长管挂车、管束容器用大容量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规定了本规程有关通用原则、材料、设计和制造的相关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要求;大于3000L且小于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
本规程规定的气瓶包括气瓶本体和气瓶附件,所涵盖的主要气瓶的分类、型式和代号见附录A。
注1-1:车用气瓶(注1-4)和灭火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及常用气体物理参数见材料表。附录B。
注1-3:气瓶装配总成是指将多个气瓶组装起来供道路运输或临时固定使用的气瓶装配装配装置,一般由气瓶、管道和框架组成。
注1-4:车用气瓶是指固定在机动车上,用于盛装车用燃料(如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不适用:
本规程仅适用于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灭火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式灭火瓶、水基灭火瓶、钎焊式建筑气瓶、军用设备、核设施、航空航天飞船、铁路机车、用于工厂和船舶的海上气瓶、地下矿井和民用机场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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